定远县统计局局长许凯解读说明《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条例》

    发布时间:2021-01-04 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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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条例》规定的领导干部“六个不得”包含哪些具体内容?

    许凯:《统计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应当保障统计活动依法进行,不得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不得非法干预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不得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2.领导干部违反《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条例》规定的领导干部“六个不得”,有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许凯:领导干部违反《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条例》规定的领导干部“六个不得”,有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的,根据《统计法》第三十七条和《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3.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许凯: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的,违反了《统计法》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之规定,属于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

    根据《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对于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统计调查对象属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统计调查对象属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统计调查对象属于个体工商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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